64芯光纤分光箱
1 光缆的固定和保护功能
Ø光缆引入设备时,必须有可靠的固定与保护装置,固定后的光缆金属拦潮层、铠装层及加强芯必须可靠连接至高压防护接地装置,光缆开剥后必须用塑料套管或螺旋管保护并固定引入光纤熔接装置。
Ø 蝶形光缆的盘绕与绑扎必须自然平直,无扭绞、打圈等现象,宜采用必要的固定装置,以确保不受到外力的挤压和操作损伤。
2 光缆纤芯的终接功能:设备的光缆终接装置必须便于光缆光纤与光缆光纤或尾纤的熔接、安装和维护等操作,必须具备富余光缆光纤的储存空间。
3 光纤熔接接头保护功能: 光纤接头部分均必须保护。光纤与光纤熔接后,接头部分必须用熔接保护套管加以保护。
4 缆纤适用性要求: 必须能适用符合GB,T 7424中规定的光缆,ITU-T G.652和ITU-TG.657规定的光纤或与之兼容的光纤,以及YD,T 1997-2009规定的接入网用蝶形光缆。
5 调纤功能: 通过尾纤能迅速方便地调度光缆中光纤序号以及改变传输系统的路由,尾纤长度必须满足调纤操作要求。
6 门锁:光纤配线箱门锁必须为防盗结构,具有良好的抗破坏能力,所有箱体需预留备用的传统挂锁锁扣或其他备用解决手段[1] 。
高压防护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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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装置结构:
1.保护接地处必须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2.接地装置与光缆中金属加强芯及金属挡潮层、铠装层相连,接地线的截面积必须不小于6mm2。
3.耐电压水平:接地装置与箱体及机架之间的耐电压不小于3000V (DC),1min不击穿、无飞弧。
4.绝缘电阻:接地装置与箱体金工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不小于2×104MΩ,试验电压为直流500V。
材料与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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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
⑴ 非金属箱体采用的材料必须符合GBT15568-2008通用型片状模塑料(SMC)的要求,或者采用更好的耐侯性材料,箱体壁厚必须不小于5mm。
⑵ 金属箱体必须采用牌号为Q235-A或更好的金属材料,厚度不小于1.2mm。
⑶ 非金属构件必须采用阻燃型ABS塑料或更好的塑料材料。
⑷ 光纤配线箱组成材料必须符合SJ,T 11363-2006规定的均匀材料(EIP-A类)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要求。
2.机械物理性能
⑴ 箱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和抗破坏性能。
⑵箱体顶端表面必须能承受不小于500N的垂直压力,箱体门打开后,在门必须能承受不小于100N的垂直压力。卸去载荷后,箱体必须无破坏痕迹和变形。
⑶当有光缆引入时,普通光缆固定后必须能承受不小于500N的轴向拉力;自承式蝶形光缆固定后必须能承受不小于200N的轴向拉力。经拉伸、扭转试验后检查光缆固定处,光缆必须无任何松动、破坏现象。
3.密封性能
⑴室内型箱体的防护性能必须达到GB 4208-2008中IP53级要求。
⑵室外型箱体的防护性能必须达到GB 4208-2008中IP55级要求。
4.燃烧性能: 设备内所有非金属材料结构件(含尾纤或跳纤)的燃烧性能必须能符合YD,T 988-2007中规定的要求。
三、 运输试验要求
包装合格的产品必须能承受GB,T 3873-1993中“A10公路运输”或振动替代法试验要求,试验结束后产品外观必须完好无损,各部件、紧固件不松动,箱体门启闭自如,门锁灵活可靠,插入损耗、回波损耗必须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2] 。
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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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检查
按装配图检查产品所有零部件应无遗漏, 采用视察法和操作验证法检查各个功能装置安装齐备性及其达到的功能性。
2.光分插片
将标准跳纤按虚线连接,调测使得光功率为0dB(利用置0键)。将标准跳纤按图中实线连接,测得的光功率值为光分插片的插入损耗值。
光分插片的插入损耗值应≤光分路器插入损耗的标称值 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入损耗的标称值×2。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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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分类
设备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产品检验由品质部负责进行,出厂产品必须附有合格证。
2.出厂检验
(1)抽样方案
应按照GB,T2828.1中一般检查水平Ⅱ,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抽样,箱体检验项目抽取样本按台数计,跳纤抽取样本按适配器安装数的2倍计。AQL值B类不合格为1.0,C类。不合格为2.5。
(2)出厂检验项目(见表十)
表
按GB,T 2828.1中第7章接收与不接收的规定进行,安全指标耐电压、绝缘电阻出现不合格,应立即判为不合格。
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案
应按GB,T2829中规定,取判定水平Ⅱ的一次方案进行,箱体检验项目抽取样本按台数计,跳纤检验项目抽取样本按芯数计,光纤终接装置和光纤储存装置按个数计。产品质量以不合格数表示,产品的不合格判定分B类和C类,样本量为一套(其中,每套样品包含1台箱体、2个光纤终接装置、2个光纤储存装置、6套光纤连接器、2个光分插片)。产品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见表十一)。
表十一 产品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
不合格类别 | RQL值及抽样方案 |
B类 | RQL=80;判定数组=[0,1] |
C类 | RQL=200;判定数组=[2,3] |
6.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十)。
6.3.3 型式检验后的处置
按GB,T 2829-2002中5.11和5.12的规定进行处置。
6.3.4 型式检验的频次
型式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当周期内产品累计满2000台后,应送有资质的第3方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需进行型式检验:
a) 结构、工艺、材料、关键元器件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长期(超过6个月)停产后又恢复生产时;
c) 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与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鉴定时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