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主体资格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宁波办理指南
在国内打涉外诉讼时,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要经过中国驻外领事馆认证才能被认可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证据规则及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构公证,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认证,才能在国内法院立案受理。
外国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就是它的注册证书,相当于国内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对于外国人来说就是他的护照。
“公证认证”流程。“公证认证”实为两个程序,步骤上先“公证”后“认证”,且两道程序是有联系的。“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认证”是对“公证”而言,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应机关的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以美国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程序为例:一般为州政府州务卿办公室出具公司证明,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再由公证员属地的州务卿官员证明公证员身份,之后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州务卿官员的签字进行认证,后将上述所得相关各文书绑定在一起,通常还要附上对应的翻译件就形成在国内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格认证文件,即可在国内正常使用。
详情参照易代通公证认证网www.51rz.org www.ydtnotar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