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X48型卡接式总配线架(PTTP普天泰平)
详细介绍
PTTP普天泰平MDF配线架-总配线架-MDF总配线架|MDF音频配线架|MDF电话总配线架(100回线保安接线排|100对直列模块),(128回线测试接线排|128对横列模块),保安器,总配线架机架由保安接线排,保安单元,测试接线排,告警系统等组成,对用户电缆和程控交换机之间起到连接,调线,保护,告警等作用。MDF(MainDistributionFrame)总配配线架,总配线架|音频总配线架|电话总配线架。总配线架(MDF),光纤配线架(ODF),数字配线架(DDF),综合设备机架,一体化机房等产品及其施工维护;通信电源维护包括提供铅酸蓄电池,低压配电设备,防雷设备及其维护。生产经营的通信产品。
浙江泰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专业生产各类MDF总配线架(柜),保安接线排,测试接线排,保安单元,MDF保安器,接线工具,10回线保安排(10对外线模块)16回线测试排(16对内线模块)25回线保安接线排(25对外线模块)32回线测试接线排(32对内线模块)100回线保安接线排(100对直列模块)120回线测试接线排(128对横列模块)等。具有品种全,产量高,性能指标优越等优点。
PTTP普天泰平 MDF(Main Distribution Frame)总配线架
MDF配线架-总配线架-MDF总配线架|MDF音频配线架|MDF电话总配线架(PTTP-JPX01-100L型保安接线排|100回线保安接线排|100对直列模块),(PTTP-JPX01-128L型测试接线排|128回线测试接线排|128对横列模块),(PTTP-JPX01型保安单元|FA9-01型防雷器|P01D型保安器),总配线架机架由保安接线排,保安单元,测试接线排,告警系统等组成,对用户电缆和程控交换机之间起到连接,调线,保护,告警等作用。MDF(MainDistributionFrame)总配配线架,总配线架|音频总配线架|电话总配线架。总配线架(MDF),光纤配线架(ODF),数字配线架(DDF),综合设备机架,一体化机房等产品及其施工维护;通信电源维护包括提供铅酸蓄电池,低压配电设备,防雷设备及其维护。生产经营的通信产品。
浙江泰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PTTP普天泰平)专业生产各类MDF总配线架(柜),保安接线排,测试接线排,保安单元,MDF保安器,接线工具,10回线保安排(10对外线模块)16回线测试排(16对内线模块)25回线保安接线排(25对外线模块)32回线测试接线排(32对内线模块)100回线保安接线排(100对直列模块)120回线测试接线排(128对横列模块)等。具有品种全,产量高,性能指标优越等优点。
产品特点与应用
适用于局用交换设备、接入网设备的一级防护;
具备告警信号输出和大电流开路功能;
过压防护采用气体放电管:
直流击穿电压:190-260V
脉冲击穿电压:800V(1kV/μs)
过流防护采用高速高分子热敏电阻,当电流为1A
时,动作时间0.4S;
符合YD/T 694-2004 《总配线架》;
PTTP MDF卡接式总配线架产品综述:
MDF电话总配线架(MDF音频配线架、MDF局用防雷配线架、VDF语音配线架)产品用于局内交换设备与局外线路的接口,借助于配线可以方便进行用户线路与交换设备之间的连接,具有连接内、外线跳线、对用户线路过压过流防护、故障告警、用户线路测试等功能。
技术特点:
安全性:完善可靠的过压、过流保护功能;塑料件均采用阻燃塑料,达到国际FV-0级和UL94-V0级阻燃标准;
先进性:双层双卡口、卡口镀金,创新的三点式卡接(IDC)技术使卡接耐力持久,并增强了导线卡接时的气密性;
适应性:高密度的横、直排模块减小了体积,增大了操作空间,尤其适合MDF改造;
管理性:模块化结构,组件化架体、不需打孔安装,所有测试操作、告警等均正面操作,并可并架扩容或背靠背安置,节省机房空间。
技术指标:
1. 环境要求:
1) 工作温度: -5℃~+40℃
2) 贮存温度: -25℃~55℃
3) 工作相对湿度: ≤85%(+30℃)
4) 贮存相对湿度: ≤75%
5) 大气压力: 70KPa~106Kpa
2. 设备机架:
1) 机架高度:2000mm、2200mm、2600mm
2) 机架材料:铝型材
3) 操作方式:全正面操作
4) 机框颜色:
5) 接地方式:铜条
6) 绝缘电阻:>1000MΩ(500VDC)
7) 耐电压 : ≥1000V(50HzAC)/min
3. 模块指标:
1) 结构尺寸:横排:192(H)×119(W)×84(D);直排:120(H)×180(W)×100(D)
2) 导线材料:单股塑料绝缘导线;
3) 芯线直径: 0.4-0.7mm;
4) *大外径(包括绝缘层在内):≤1.4mm
5) 单根导线沿槽口垂直方向的拉脱力:≥25N;
6) 保安器簧片与接线排端子片间的接触压力:f>50g
7) 卡接寿命:>200次
4. 保安单元
1) 直流击穿电压Udc=230(+30/-40)V;
2) 脉冲击穿电压Umax≤800V(1000V/μs电压上升率时);
3) 耐雷电冲击能力:能通过下面的模拟雷击试验。在脉冲电压4KV,电压波形10/700μs试验次数10次间隔1分钟相邻两次电压极性相反冲击下,能正常工作;
4) 耐电力线感应(长线路)能力:在电压Uac(max)=600Vr.m.sf=50HZ持续时间500ms试验5次,间隔1分钟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5) 耐电力线碰触能力:在电压Uac(max)=220Vr.m.sf=50HZ持续时间15分钟条件下,不起火、不燃烧;失效保护(FS)功能:按YD/T694-1999的6.26规定,放电回路中的a线或b线在15秒内接地,并输出告警信号;
6) 常温电阻<20Ω,a、b线差<1.5Ω;
7) 过电流防护功能:不动作电流100mA,1小时不动作(测试电压直流60V,环境温度+40℃)。;
PTTPJPX01-100L型保安接线排(100回线直列外线模块)特点说明:
1.外形尺寸:180mm×125mm×100mm;
2.自熄型塑料,符合GB4609规定的FV-0级标准要求;
3.卡口与导线间接触电阻≤7mΩ,簧片间、簧片与保安单元之间接触电阻≤7mΩ;
4.卡接寿命≥200次;
5.适用导线:塑料单股铜导线,芯线直径0.4-0.7mm;
6.绝缘电阻:任意互不相连的两簧片之间以及任意簧片与金属固定件之间,其绝缘电阻≥1000 MΩ;
7.抗电强度:任意互不相连的两簧片之间以及任意簧片与固定件之间,能承受45-60HZ波形近似正弦波,有效值为1000V的交流电压,1分钟无击穿,无飞弧现象。
PTTPJPX01-128L型测试接线排(128回线横列内线模块)特点说明:
1. 外形尺寸:119mm×192mm×95mm;
2. 自熄型塑料,符合GB4609规定的FV-0级标准要求;
PTTPJPX01型保安单元(P01D型防雷器)特点说明:
1. 直流击穿电压:230V(190V—260V);
2. 脉冲击穿电压:≤800V(1KV/US);
3. 耐脉冲电流:≥5KVA(8//20us波形10次);
4. 耐脉冲电流:≥100A(10/1000us波300次)
5. 耐脉冲电流:≥5A(15—60HZ 5次);
6. 过电流防护性能:常温电阻R≤20Ω,a/b线间电阻R≤2Ω,不动作电流100m A,1h不动作;
7. 失效保护性能:动作时间:≤15s(AC220V 2.5A);
8. 限流特性(25℃):
电流(A)
动作时间(s)
备注
0.35
≤20
电流限制至150m A
0.75
≤5
1
≤1.5
2
≤0.5
3
≤0.2
电流限制至500m A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
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6.4.7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漫溢和渗漏措施。
6.4.8门窗、墙壁、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密闭措施。
8 电气
8.1供配电
8.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2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8.1.3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的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8.1.7)
式中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回路配电。
8.1.9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电源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应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柴油发电机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及应急照明和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并列运行的柴油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8.1.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配电电缆线槽(桥架)与通信缆线线槽(桥架)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桥架)应敷设在通信缆线线槽(桥架)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8.2.5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lx。
8.2.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静电防护
8.3.1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应起尘。
8.3.3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8.3.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8.3.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8.4防雷与接地
8.4.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8.4.2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小值确定。
8.4.3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应与其他接地线绝缘;供电线路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8.4.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8.4.6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9 电磁屏蔽
9.1一般规定
9·1.1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9·1.2对于环境要求达不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要求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采取电磁屏蔽措施。
9·1·3电磁屏蔽室的结构形式和相关的屏蔽件应根据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和规模选择。
9.1.4设有电磁屏蔽室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9.1.5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结构)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或维修口。
9.1.6电磁屏蔽室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型式。
9.2结构型式
9.2.1用于保密目的的电磁屏蔽室,其结构型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焊接式可分为自撑式和直贴式。
9.2.2建筑面积小于50m。、日后需搬迁的电磁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可拆卸式。
9.2.3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120dB、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自撑式。
9.2.4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60dB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镀锌钢板,钢板的厚度应根据屏蔽性能指标确定。
9.2.5电场屏蔽衰减指标大于25dB的屏蔽室,结构型式宜采用直贴式,屏蔽材料可选择金属丝网,金属丝网的目数应根据被屏蔽信号的波长确定。
9.3屏蔽件
9.3.1屏蔽门、滤波器、波导管、截止波导通风窗等屏蔽件,其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电磁屏蔽室的性能要求,安装位置应便于检修。
9.3.2屏蔽门可分为旋转式和移动式。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旋转式屏蔽门。当场地条件受到限制时,可采用移动式屏蔽门。
9.3.3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缆应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应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
9.3.4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应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处理。
9.3.5进出电磁屏蔽室的网络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缆线,光缆不应带有金属加强芯。
9.3.6截止波导通风窗内的波导管宜采用等边六角形,通风窗的截面积应根据室内换气次数进行计算。
9.3.7非金属材料穿过屏蔽层时应采用波导管,波导管的截面尺寸和长度应满足电磁屏蔽的性能要求。
10 机房布线
10·0·1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应根据功能要求划分成若干工作区,工作区内信息点的数量应根据机房等级和用户需求进行配置。
10.0.2承担信息业务的传输介质应采用光缆或六类及以上等级的对绞电缆,传输介质各组成部分的等级应保持一致,并应采用冗余配置。
10·0.3当主机房内的机柜或机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区域划分时,宜在主配线架和机柜或机架之间设置配线列头柜。
10·0·4 A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采用电子配线设备对布线系统进行实时智能管理。
10.0.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环境要求未达到本规范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要求时;
2网络有安全保密要求时;
3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10.0.6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缆线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0.0.7机房布线系统与公用电信业务网络互联时,接口配线设备的端口数量和缆线的敷设路由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并在保证网络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10.0.8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0.0.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网络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11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1.1一般规定
11.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单独回路配电。
11.2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1.2.1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确保环境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运行要求;
2主机房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进入主机房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11·2·2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11·2·3 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换系统。
11.3安全防范系统
11.3.1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1.3.2紧急情况时,出人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1.3.3室外安装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3 消防
13.1一般规定
13.1.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机房的等级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