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P普天泰平 DDF数字配线架(120Ω欧姆卡接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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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P MPX01-120欧姆卡接式数字配线架特点:
本设备为单元式结构,使用120Ω单元体,方便安装、使用和扩容;
流线型设计,外形美观;
采用"绝缘层位移气密性卡接"技术,操作方便;
体积小、密度高;
机架采用开架式结构,设计简洁,并有完善的线缆管理系统;
布线整齐、美观;
标识清晰、清楚;
有完善的接地系统;
机架、支架均采用静电环氧喷塑,外形美观,防腐性能强;
机架材质可选择高强度铝型材和钢制材料,适合大、中、小型交换局
DDF数字配线架系列众多:西门子、爱立信、AT&T、富士通、NEC、BNC等制式;75、120欧姆等不同阻抗系列、各种柜架体等多种组合供客户选择;2.性能:严格的结构设计、的金属、非金属材料、标准镀金以及精湛、严格的工艺确保产品的性能稳定、可靠;3.结构:完整科学的的线缆结构,无论中间走线、两侧走线、前后跳线、架间跳线均更符合您的使用习惯,操作更加方便,完整的接地系统、多样的固定方式、90度旋转的单元体等细节无缺的设计,确保客户使用更加方便。
DDF采用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的、仅用自攻螺钉可安装的、三面多孔位直立柱及横立柱、侧立柱,孔距25mm新型旋转单元,可根据用户操作需要,旋转自如有完善的接地系统。
PTTP MPX01数字配线架(120Ω)
产品品牌:PTTP普天泰平
产品介绍:
MPX01-A数字配线架配线设备的阻抗为120Ω。适用于传输速率2Mbit/s的数字传输设备端口之间或与程控交换设备端口之间的配线连接,从而为电路群的数字信号提供调线、转接、监测等功能。
产品特点:
1. 机架采用铝合金型材,机架美观大方。
2. 架内布线空间宽敞,电缆走线清晰美观。
3. 模块标识清晰明确,接线采用卡接。
4. 模块采用高弹性材料、双十字接点,接触可靠。
5. 卡接、剥皮、切断同时完成。
6. 测试部件齐全,能满足用户进行各种测试。
7. 机架适合于单机、并机等多种安装方式。
主要技术参数
工作速率:2Mbps
特性阻抗:120Ω
回波损耗:≥18dB
回线间串音防卫度:≥60dB
导线卡接处接触电阻:≤3mΩ
簧片接触处电阻:≤7mΩ
绝缘电阻:≥1000MΩ(500VDC)
MPX01-A单面数架规格尺寸
机架尺寸(单列)高*宽*深
单列模块数(块)
*大容量(系统)
2600*300*300
13
208
2200*300*300
10
160
2000*300*300
9
144
MPX01-A双面数架规格尺寸
单列尺寸(mm)高*宽*深
列模块数(块)
容量(系统)
备注
2600*260*800
13*2
416
特殊设计
2200*260*800
10*2
320
2000*260*800
9*2
288
MPX01型数字配线架(120Ω)
· 采用模块式结构,安装配置灵活、方便。
采用专用的卡接工具和绕接工具,可以快速方便地进行接线工作。
产品介绍:
32回线卡接式模块①
32回线卡接式模块②
32回线双卡式模块备附件
64回线卡接式模块
64回线卡接式模块备附件
32回线双卡式模块
32回线卡接式模块①②备附件
48回线卡接式模块②
24回线卡接式模块①
24回线卡接式模块① 48回线卡接式模块②备附件
24回线绕接式模块
32回线绕接式模块
24、32回线绕接式模块备附件
产品特点:
· 采用模块式结构,安装配置灵活、方便。
· 采用专用的卡接工具和绕接工具,可以快速方便地进行接线工作。
工作条件:
· 工作温度:+5℃~+40℃
· 相对湿度:≤85%(+30℃时)
· 大气压力:70kPa~106kPa
技术要求:
· 特性阻抗:75Ω
· 工作速率:2Mbit/s、8Mbit/s、34Mbit/s、45Mbit/s、140Mbit/s、155Mbit/s
· 接触电阻:a)外导体≤2.5mΩ,经机械耐久性试验后增值≤2.5mΩb)内导体≤10mΩ,经机械耐久性试验后增值≤10mΩ
· 绝缘电阻:≥1000MΩ,测量回路的电压为500V(DC)。
· 耐压:能承受1000V(AC)/1min的作用而无击穿、无飞弧。
· 回线间串音防卫度:≥70dB(50kHz~233MHz)
· 介入损耗:≤0.3dB(50kHz~233MHz)
· 回波损耗:≥18dB(50kHz~233MHz)
· 拉脱力:同轴连接器与电缆连接后,抗电缆拉伸能力>50N
· 机械耐久性:同轴连接器插拔1000次后,接触电阻、介入损耗、回波损耗、分离力、保持力符合要求,并且接触面仍有电镀层,不露出基底材料。
订货指南:
型号
外观尺寸
*大容量
备注
高×宽×深(mm)
MPX01型数字配线架(120 Ω)
2600×600×300
16系统/模块 192系统/(12模块)/列 384系统(2列)/架
1.封闭式。
2.单面架。
2200×600×300
16系统/模块 128系统(8模块)/列 256系统(2列)/架
2000×600×300
16系统/模块 96系统(6模块)/列 192系统(2列)/架
2600×600×450
16系统/模块 192系统/(12模块)/列 768系统(4列)/架
1.封闭式。
2.双面架。
2200×600×450
16系统/模块 128系统(8模块)/列 512系统(4列)/架
2000×600×450
16系统/模块 96系统(6模块)/列 384系统(4列)/架
2600×(N×250)×450
16系统/模块 192系统(12模块)/列
1.敞开式机架结构。
2.宽度为N×250mm。
3.双面架。
2200×(N×250)×450
16系统/模块 128系统(8模块)/列
2000×(N×250)×450
16系统/模块 96系统(6模块)/列
2600×600×300
24系统/模块 192系统(8模块)/列 384系统(2列)/架
1.封闭式。
2.单面架。
2200×600×300
24系统/模块 144系统(6模块)/列 288系统(2列)/架
2000×600×300
24系统/模块 120系统(5模块)/列 240系统(2列)/架
2600×600×450
24系统/模块 192系统(8模块)/列 768系统(4列)/架
1.封闭式。
2.双面架。
2200×600×450
24系统/模块 144系统(6模块)/列 576系统(4列)/架
2000×600×450
24系统/模块 120系统(5模块)/列 480系统(4列)/架
2600×(N×250)×450
24系统/模块 192系统(8模块)/列
1.敞开式机架结构。
2.宽度为N×250mm。
3.双面架。
2200×(N×250)×450
24系统/模块 144系统(6模块)/列
2000×(N×250)×450
24系统/模块 120系统(5模块)/列
数据互联互通是激发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数据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源,其经历的采集、汇聚、存储、交换、分析、使用、销毁等过程,通常被称为数据要素流转。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发展的动能来源于“流转”,即获得数据资源流动性。只有让数据流动起来,实现互联互通,让数据变成真正的“活水”,发挥数据的使用效力,才能*大程度激发数据要素价值。
中央政策和地方实践相互呼应力促数据互联互通。从中央政策上看,数据互联互通逐渐成为国家引导数字经济发展的方向所在。例如,2022年4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强调,要加快培育统一的数据市场;2022年10月出台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就统筹管理一体化、数据目录一体化、数据资源一体化、共享交换一体化、数据服务一体化、算力设施一体化、标准规范一体化、安全保障一体化8个方面重点提出了指导意见,为推进建设互联互通的政务大数据体系指明了方向。从地方探索上看,除了各地出台的数据条例以及数字经济条例均突出“互联互通”“区域数据协同”“开放共享”等字眼外,相关政府和市场实践也在顺应数据互联互通的大趋势。一方面,首席数据官模式逐步推广。2021年以来,广东、浙江、江苏、辽宁等省陆续开展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改革试点;2022年,绍兴市和杭州市滨江区也相继推出了首席数据官制度;2022年8月,广东省工信厅发布《广东省企业首席数据官建设指南》,开始着力引导数据密集型企业设置首席数据管。首席数据官设立的*重要目的就是要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联系,构建互联互通的数据生态圈,发挥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数据交易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强化。例如,深圳数据交易所已与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加强双方在数据标准、数据场景和数据资源等方面的对接,开启了数据互联互通的全新尝试;上海数据交易所与苏州大数据交易所也达成了类似合作协议。
建议加快数据要素流转,培育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一是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增强数据要素供给能力。健全公共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规范数据共享交换接口建设,打通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各部委及地方业务系统接口,形成完整贯通的数据整合共享交换体系。健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制度,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清单,充分依托已有基础和资源,建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二是完善数据交易制度规则,促进数据交易健康发展。补齐数据交易监管短板,制定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推进数据交易市场的准入机制建设,完善数据准入体系及人员从业职格认证体系。选取北京、上海、深圳等数据资源丰富、产业集中、积极性较高的地方进行数据交易试点,就数据确权、定价、交易规则、场景创新等先行先试,尽快总结经验并推广。三是完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逐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不允许出境的数据类别,“负面清单”以外的数据允许依法出境,为相关企业主体提供清晰的遵循依据。加快建设跨境数据保护能力第三方认证机构,为有数据出入境需求的企业提供安全能力认证,提高相关主体的跨境数据保护能力。探索推行试点区域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政策,强化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企业的互认,促进认证企业间的跨境数据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