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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2月24日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章 总则
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以及《私募条例》和证监会、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措施;
(二)责令特定基金产品按照方式运作;
(三)责令将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转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管理职责;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和注册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
第六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且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需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三)关闭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变更重大事项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
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第七条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包括以下三类:
(一)主要股东,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如任一股东持股均未达25%的,则主要股东为持有5%以上股权的大股东,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三)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下股权的非主要股东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
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以
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具
有简明清晰的股权架构,、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业务分工,做好业务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并应当
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审查、监督、检查,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
第三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规范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五章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
(二)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百一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五十二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可以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款规定的措施;
(二)责令特定基金产品按照方式运作;
(三)责令将公募基金管理等业务转由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临时基金管理人代为履行管理职责;
(四)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百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第十条 自申请机构登记材料齐备后 20 个工作日内,基
金业协会应当通过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等
相关信息的方式,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变更登记手
续
第四十九条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对公募基金管理人采取风险监控措施的,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检查,对公司的业务、人员、资产、资金、资料、系统等实施监控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
第十四条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Zui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机关的重大处罚;
(四)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代办宁波场外期权532公司转让 第四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 24- 义务,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制作风险揭示书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应当
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三年;
(二)具备符合规定数量和投资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
录的投资管理人员;
(三)合规风控稳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 9 -
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委派代表、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Zui近五年不存在
《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募集情况;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六)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临时报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一)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单一标的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
并计算
第九十四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准备金,并按照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特别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六十六条 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百二十五条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或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Zui近1年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控良好,能够为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三)股东为自然人的,正直诚实,品行良好,Zui近1年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5年以上境内外证券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历,从业经历中具备3年以上专业的证券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或者3年以上公募基金业务管理经验
二、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法》施行后提交办理除实际控制权外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变更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方式变相规避重大事项报批要求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