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尔辛基,2024年6月27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候选清单中增加了一种物质(第31批),截止目前SVHC物质清单为241项。
物质名称:过氧化二异丙苯,CAS:80-43-3,主要常见用途:天然胶、合成胶、聚乙烯树脂用硫化剂和交联剂,不用于硫化丁基胶,该品也用做高聚物的引发剂。
根据CLP法规,具有1类或2类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A/1B类物质;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根据REACH法规附件XIII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根据科学证据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可能造成与上述影响相当的严重影响(例如内分泌干扰物)。
(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严重且往往是不可逆影响的物质可被确定为高关注物质(SVHC)。如果一种物质被定义为SVHC,它将被添加到候选物质清单中,Zui终列入授权清单(附件十四)。
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的物质,是从授权物质候选清单里选取的,也就是说物质要列入授权清单,要列入候选清单。如果一种物质在该清单上,除非公司申请授权并且欧盟委员会授权其继续使用,否则公司不能使用它。候选清单是滚动的,根据REACH官方评估,Zui终大约有1500种物质会纳入该候选清单中。目前已经正式发布30批、共240种SVHC纳入该候选清单。
2)若成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其他供应者的成品中含有候选名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其浓度超过0.1%(w/w),则必须: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款的规定,SVHC>0.1%,且出口量>1t/a,还需向ECHA通报,若为新增SVHC物质,通报义务需在该物质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SVHC>0.1%,物品的供应商有义务向收货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款的规定,应消费者要求,含有>0.1%的SVHC的物品的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物品的安全使用,至少应包含物质名称;
2021年1月5日起,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WFD),物品中所含SVHC超过0.1%,就需要向ECHA提交通报信息;
3)候选清单上物质的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供应商,无论是单独供应还是混合供应,都必须更新他们提供给客户的安全数据表。根据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第31.1条款规定:
根据CLP被归为危险品的物质或混合物;
或根据REACH附件XIII被归为PBT或vPvB的物质;
或根据REACH条款59被归为对人体或环境有不可逆严重影响的物质(指SVHC候选清单)
产品不满足上述条件,但主管当局或进口商要求提供,或同行业对产品物质分类标签要求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第31.3条款规定:
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1%(w/w)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非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1%的SVHC物质;
或气体混合物中包含单个浓度≥0.2%(v/v)的危害健康或环境的危险物质;
或超出欧盟工作场所暴露极限的物质。
不满足以上条件,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CLP分类和标签信息必须包含在SDS中,SDS必须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
对于物质被列入候选名单之前已经生产或进口列入候选名单之后依然供应的成品,同样具有提供SVHC信息的责任。成品的供货日期是有意义的。需注意,上述责任没有吨位数的限制,例如1吨/年的物质同样适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成品中含有的每一种SVHC物质的名称。
4)SVHC通报截止日期:对于2010年12月1日前被纳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完成通报;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被纳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被纳入清单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