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大江大河洪旱能力,改变重点水利工程设施和江河洪体系建设滞后的状况,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