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直接投资(ODI)申报方式!对外投资备案审批/海外企业重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境外上市!OutboundDirect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目前在海外上市或拟赴海外上市的中国新经济企业大多采用境外红筹架构,包括股权红筹架构和VIE架构。境外红筹架构下,集团的融资主体和拟上市主体一般为在境外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简称“开曼公司”)。
当前我国有不少内地企业选择赴境外上市,而中国香港和美国成为中国企业家们热门的选择。
随着市场环境的客观变化以及内地企业境外上市(一般为红筹架构)地的选择,使得众多人民币基金也会选择赴境外去投资红筹架构的拟上市标的公司,那么就可能面临申请境外直接投资(简称“ODI”)的核准/备案问题,完成ODI审批程序,方能直接在海外持股。因此,ODI的政府审批(核准/备案)是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基础性工作。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红筹架构项目过程中,ODI审批有下列三种比较常见的申报方式:
独立申报,如单个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一个境外公司,则其需向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上海、天津等部分自贸区内的ODI审批可由该自贸区相关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提出ODI审批的申请。
共同申报,如两个以上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拟共同投资同一个境外公司,则应当由持股比例或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在征得其他投资者的书面同意后作为主申报人,在取得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的申请资料后,共同向主申报人注册地的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ODI审批的申请,而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无须在各自注册地省级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另行申请办理ODI审批。
联合申报,如两个以上境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在境内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合ODI申报主体”),以该等联合ODI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递交ODI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