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录XIV授权清单是什么?授权对国内物品生产商是否有影响?
REACH附录XIV授权清单是从SVHC候选物质清单筛选出来的一类毒性物质,目前正式的授权清单物质有54项。授权要求不适用于欧盟境外的物品企业,授权跟国内物品生产商关系不大。
授权物质清单中的物质在其日落之日后不能使用,这句话要怎么理解?
授权清单链接有给出每项物质的日落之日,日落之日之前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物质,日落之日后,列入附录XIV的物质将被禁止在欧盟境内生产及使用,除非获得授权或属于豁免情形,授权申请需在日落之日之前18个月向ECHA进行申请。
如果是金属材料,需要去调查SVHC候选清单物质含量吗?
需要。目前SVHC候选物质清单总共有224项,其中无机换算项目有71项,金属材质相对来说有机项目的风险较低,但无机项目还是有一定风险,例如铜合金中的铅就经常检出超标的情况。
用于电子电气产品铜合金中的铅在欧盟RoHS指令(2011/65/EU)中有豁免。同样的铜合金进行SVHC候选物质全套测试后,测试报告显示铅的结果是2.69%,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履行告知义务?有豁免吗?如果需要告知,那具体要求是什么?
REACH法规的告知要求是如果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类产品中含有浓度>0.1%的任意一种SVHC候选物质,则需要在供应链中传递此信息,或收到消费者咨询的45天内免费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SVHC候选物质告知要求没有豁免。告知官方没有给出固定的格式,但告知内容需包括保证安全使用的信息,至少应明确产品所含SVHC的名称。对于以上案例情况,应该至少给出超出0.1%的SVHC候选物质名称即铅,及保证安全使用的信息。
REACH法规通报要求中的1吨/年的触发条件,是基于物品里面含有SVHC候选清单物质的质量,还是物品本身的重量?
REACH法规通报的条件是:如果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类产品中含有浓度>0.1%的任意一种SVHC候选物质且该物质进入欧盟的总量>1吨/年时,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先向ECHA进行通报,产品方可在欧盟市场销售。1吨指的是出口物品中含有SVHC候选物质的吨位数,不是以物品自身的重量计。
REACH附录XVII即将生效的第68条PFOA及其盐和PFOA相关物质限制范围是什么?企业如何满足?
REACH法规要求自2020年7月4日起,当物质、混合物及物品中PFOA及其盐类含量等于或超过25ppb,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总含量等于或超过1000ppb时,不得被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从管控范围来看,电子产品行业也是属于限制范围的,企业应从供应链调查结合必要化学测试的方式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从现有测试数据来看含氟聚合物材料、不粘涂层尤其特氟龙涂层、纺织品、含氟化学品超标风险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