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